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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珠宝第一品牌状告侵权,中国公司:我的商标注册比你早啊!
2019-01-02 阅读量 583

 “潘多拉”原是希腊神话中众神创造的人物,美艳、诱惑于一身。而在古希腊语中,“潘多拉”意为“拥有一切天赋的女人”。

 

美丽又充满神秘色彩的潘多拉是不少女性憧憬的向往,提起“潘多拉”,想必不少女生会想到丹麦珠宝品牌PANDORA潘多拉珠宝。

 

潘多拉珠宝始于1982年,一条银圈将各种珠子串起来,组成属于你的独一无二的DIY珠宝饰品,这种符合个性化需求的产品,近几年成功引领了珠宝行业的消费风向。

 

 

 

时至今日,PANDORA遍布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全球多达7800个销售点。

 

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

 

然鹅~在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深圳潘多拉公司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

 

原来在2004年12月31日,丹麦公司申请注册了“潘多拉”中文的商标,国际分类第14类,该商标品类包括银饰品、手镯(珠宝)、手表等。该商标在2008年3月21日成功注册。

 

而深圳潘多拉公司早在2004年4月7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最后于2007年1月14日得到核准。

 

所以,实际上深圳潘多拉公司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珠宝更早。

 

据了解,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要去转让第35类商标的专有权。

 

第一次,对方提出要求花5万元购买,他们拒绝了。第二次,对方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5万元涨到20万元后面又提出可以50万元购买,但依旧被深圳潘多拉公司拒绝了。

 

为此不少行业人士指出:根据商标注册在先原则,丹麦潘多拉在中国市场是后来者,不能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压制中国品牌的发展。中国品牌没有理由让步外国品牌。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呢?欢迎留言评论!

 

标博士知识产权温馨提示:

 

“市场未动,商标先行”,我国遵循商标在先注册原则。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商标还是及早注册的好,否则在别人在先注册与其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影响到自己的时候,即便做了大量的补救措施,仍有可能于事无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