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老子头像”商标被无效到“少林”商标被无效再到“且吃茶去”被无效,再到“唐长老”商标被驳回,现在又出现一枚“沙长老”商标被无效。注册商标,真的要注意宗教感情!
小编真的要再次说一遍:注册商标,别伤害宗教感情!
今日我们就来看这枚因为有伤宗教感情问题被驳回的“沙长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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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师徒四人中,最不起眼的当属沙僧。他原是玉皇大帝的卷帘大将,因失手打破了琉璃盏,触犯天条,被贬出天界,落地为妖,但自他放弃妖怪的身份起,他就一心跟着唐僧,忠心耿耿。他不像孙悟空那么叛逆,也不像猪八戒那样好吃懒做,而是任劳任怨,谨守佛门戒律,最终功德圆满,被如来佛祖封为“南无八宝金身罗汉菩萨”。
总之,沙僧这个人物形象相当的正面,充满正能量。于是乎,有人打起了将“沙僧”注册成商标的主意。
湖南湘江古镇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的时候,向商标局申请了一枚“沙长老shazhanglao及图”的商标,注册号为第24944913号,核准使用在第35类,会计、广告、替他人推销、商业企业迁移等商品或服务上。
但是这枚商标不久前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人不服遂向商评委提起复审申请,但是仍旧遭遇相同的境况。
1、“沙长老”可以理解为对“沙僧”的尊称,但是“长老”一词属于基督教新教某些教派中教徒领袖的职称,也是伊斯兰教最高教职的称谓,在佛教中表示德高望重、学识渊博的佛学大师。
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有图形和文字“沙长老”组成,其中文字为主要识读部分。“沙长老”一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构成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2、“沙长老”从右自左念为“老长沙”,完整包含“长沙”这个地名。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条文,该商标违反“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这一规定。
综上所述,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商标与之前的“唐长老”商标的驳回理由在第一点上基本一致,都是因为“有伤宗教情感”。
借此,小编需提醒大家注册商标尽量不要带有“佛”、“禅”、“庙”、“寺”、“庵”等具有宗教色彩的词语,除了宗教组织和经其授权的宗教企业在不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利益的前提下,以专属于自己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核准外,其他申请人的此种申请一律以容易伤害宗教感情,产生不良影响为由驳回。
所以说,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在对商标的取名选择上,一定要谨慎,尤其是涉及到宗教,涉及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等情况,还请尽量绕道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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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果用到以下这些标识,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一定要谨记!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规定: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浙公网安备:3304110200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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